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
2023年上半年起ღ◈,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ღ◈,采购保健食品原料ღ◈、外包装ღ◈、标签后进行灌装ღ◈、组装ღ◈、贴标ღ◈,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ღ◈、蔓越莓胶囊ღ◈,“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ღ◈、月见草油胶囊ღ◈、氨糖维骨力软骨素ღ◈,“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ღ◈,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ღ◈。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ღ◈、缓解经期不适ღ◈、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ღ◈。
其间ღ◈,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ღ◈,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ღ◈,仿照真品从外观ღ◈、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ღ◈。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ღ◈,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ღ◈、侯某ღ◈、王某等人进行分装ღ◈、贴标ღ◈、打码ღ◈。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ღ◈,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ღ◈。至案发ღ◈,何某等人生产ღ◈、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ღ◈,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ღ◈。经检验检测ღ◈,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ღ◈。
2024年9月20日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ღ◈、郭某某犯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ღ◈,庞某某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ღ◈,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2025年6月9日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ღ◈,并处罚金四百万元ღ◈;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八十万元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三十万元ღ◈;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ღ◈,并处罚金一万元ღ◈。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ღ◈、发布食品风险警示ღ◈、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ღ◈。一审宣判后ღ◈,各被告人均未上诉ღ◈,判决已生效ღ◈。
提前介入ღ◈。2024年1月ღ◈,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中ღ◈,发现上游犯罪线索ღ◈,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ღ◈、包材生产人员ღ◈、物流发货人员ღ◈、下游批发商ღ◈、零售商等ღ◈,依法开展全链条惩治ღ◈。2024年3月4日ღ◈,公安机关对以何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刑事立案ღ◈,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ღ◈。因本案涉及环节多ღ◈、保健品种类多ღ◈,同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复杂情况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ღ◈,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查明各假冒保健食品的品牌ღ◈、数量ღ◈、金额ღ◈,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ღ◈,并对涉案保健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检测ღ◈,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以及掺杂掺假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ღ◈。
审查起诉阶段ღ◈。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ღ◈:一是科学认定伪劣产品ღ◈,准确适用法律ღ◈。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质量ღ◈,上海铁检院经自行补充侦查ღ◈,获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ღ◈、检测标志物ღ◈、生产配方等关键性问题的相应佐证材料ღ◈,并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质量检测ღ◈,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极低ღ◈,属于伪劣产品ღ◈。同时ღ◈,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ღ◈,对生产源头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ღ◈;对仅参与灌装ღ◈、贴标环节ღ◈,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ღ◈,依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ღ◈。二是多渠道核实销售数量ღ◈,准确认定犯罪数额ღ◈,依法厘清法律责任ღ◈。针对本案聊天记录被清空ღ◈、销售账本已灭失ღ◈、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ღ◈,上海铁检院全面梳理原料供应量ღ◈、物流记录ღ◈、销售记录ღ◈、发货记录ღ◈,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ღ◈,综合认定本案各环节ღ◈、各参与人员的犯罪金额ღ◈,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ღ◈,依法开展追诉ღ◈。同时ღ◈,对各参与人员分层分类处理ღ◈,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的基础上ღ◈,结合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环节ღ◈、地位作用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ღ◈、侯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ღ◈,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ღ◈,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ღ◈。三是强化检察综合履职ღ◈,及时开展公益诉讼ღ◈。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ღ◈,没有相应保健功能ღ◈,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ღ◈,损害社会公众健康ღ◈。上海铁检院受案后ღ◈,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ღ◈,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ღ◈、调查ღ◈、公告ღ◈,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ღ◈,判决被告人向社会道歉ღ◈、发布风险警示ღ◈,并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ღ◈。四是深化网络综合治理ღ◈,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ღ◈。鉴于涉案伪劣保健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ღ◈,上海铁检院在近年来向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并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ღ◈,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平台ღ◈,督促其下架涉案伪劣保健食品10余种ღ◈,关停违法店铺8家ღ◈。
(一)坚持实质判断产品性质ღ◈,依法认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ღ◈。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并通过网店ღ◈、微商等渠道大量销售ღ◈,不仅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声誉ღ◈、市场份额ღ◈,而且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ღ◈。检察机关应结合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ღ◈、正品配方ღ◈、检测报告等综合判断质量ღ◈,对不含核心成分或者核心成分含量极低的假冒保健食品ღ◈,依法认定为伪劣产品ღ◈。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故意ღ◈,准确界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ღ◈,依法适用法律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有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ღ◈。
(二)坚持全链条查处追责ღ◈,从源头遏制制假售假犯罪ღ◈。对链条长ღ◈、人员多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ღ◈,涉及核心原料供应ღ◈、成品包材制作ღ◈、假冒伪劣产品灌装ღ◈、仓储ღ◈、发货等生产ღ◈、销售环节ღ◈,具有人员分布广ღ◈、散见于各行业的特征ღ◈。针对该类案件ღ◈,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全环节惩处ღ◈,从源头上铲除犯罪ღ◈,形成有力震慑ღ◈。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原料供应量ღ◈、生产记录ღ◈、物流发货及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ღ◈,准确认定犯罪金额ღ◈,实现罚当其罪ღ◈。对于在犯罪环节中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ღ◈、参与程度较低ღ◈、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ღ◈,要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ღ◈,依法督促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ღ◈。
(三)坚持检察融合履职ღ◈,织密织牢食品安全责任网ღ◈。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ღ◈,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ღ◈,有效督促网络平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ღ◈,守牢食品安全底线ღ◈。要坚持一案双查ღ◈,刑事检察部门要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ღ◈,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ღ◈、损害社会公益ღ◈,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ღ◈,依法开展立案调查ღ◈,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消除公共健康风险ღ◈,及时修复公益损害ღ◈。
2023年以来ღ◈,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ღ◈,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ღ◈、加工ღ◈、销售因病濒死ღ◈、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ღ◈。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ღ◈,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ღ◈,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ღ◈,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ღ◈,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ღ◈。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ღ◈,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ღ◈。同时ღ◈,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ღ◈、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ღ◈,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ღ◈、销售ღ◈。经查证ღ◈,蔡某某等人共收购ღ◈、销售200多头病ღ◈、死牛ღ◈,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ღ◈,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ღ◈。经检测ღ◈,从蔡某某ღ◈、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ღ◈,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ღ◈、牛轮状病毒ღ◈、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ღ◈。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ღ◈,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ღ◈。
2025年4月6日ღ◈,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ღ◈。同年7月2日ღ◈,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以生产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ღ◈,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ღ◈。一审判决后ღ◈,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ღ◈。2025年9月15日ღ◈,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提前介入ღ◈。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ღ◈、气味变异ღ◈,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ღ◈。因涉案人员众多ღ◈、金额较大ღ◈、案情重大复杂ღ◈,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ღ◈,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ღ◈、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ღ◈。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数额ღ◈。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出售农户ღ◈、收购者ღ◈、销售者ღ◈、消费者整个链条的银行流水ღ◈、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ღ◈,与查扣的账本记录比对ღ◈,精准绘制资金流向图ღ◈,排查可疑交易ღ◈。二是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ღ◈。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牛在宰杀前是否患病ღ◈、治疗ღ◈、濒死ღ◈、死亡等具体状态的相关农户ღ◈、兽医以及医治依据等证据ღ◈,并对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行病理性鉴定ღ◈。
审查逮捕ღ◈。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ღ◈:一是依法追捕漏犯ღ◈。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ღ◈,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ღ◈,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ღ◈、每斤12-18元不等ღ◈,明显低于市场价ღ◈,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ღ◈。二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ღ◈。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ღ◈,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ღ◈、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ღ◈,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ღ◈、具体行为ღ◈、非法获利等情况ღ◈,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ღ◈;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ღ◈;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ღ◈、农户ღ◈,不作为犯罪处理ღ◈。
审查起诉ღ◈。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ღ◈:一是综合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ღ◈。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ღ◈,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ღ◈、死牛小卡片”的方式ღ◈,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ღ◈、严重腹泻ღ◈、关节肿胀等症状ღ◈,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ღ◈,以及牛肉颜色ღ◈、味道异常等事实ღ◈。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ღ◈。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ღ◈,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认定为“病死ღ◈、死因不明”ღ◈;对于未经检疫ღ◈,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ღ◈,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ღ◈;对于因病濒死ღ◈,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ღ◈,结合出售农户ღ◈、兽医的证言ღ◈、检测报告ღ◈、认定意见等证据ღ◈,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ღ◈、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ღ◈,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ღ◈。三是综合研判主观故意ღ◈。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ღ◈、认知能力ღ◈、产品质量ღ◈、进货或者销售渠道ღ◈、聊天记录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素予以综合判断ღ◈,避免客观归罪ღ◈。
(一)全链条惩治病死牛“产供销”犯罪ღ◈,积极延伸打击范围ღ◈。金黄色葡萄球菌系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所列的病原菌之一ღ◈,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ღ◈,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ღ◈,可引发急性肠胃炎ღ◈,损害人体健康ღ◈。本案中ღ◈,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全面延伸打击范围ღ◈,目前ღ◈,通过征集线人ღ◈,同步向纪委监委移送官方兽医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违法线索ღ◈。因案情重大ღ◈、复杂ღ◈,公益诉讼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ღ◈,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ღ◈。
(二)多维度强化协同发力ღ◈,有效促进食品安全行业治理ღ◈。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ღ◈,积极协调农业农村ღ◈、市场监管ღ◈、公安等部门同向发力ღ◈,进一步完善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ღ◈、畜禽运输ღ◈、产地检疫ღ◈、收购等规定ღ◈。目前ღ◈,威宁县在乡镇均设立检疫点ღ◈,官方兽医对运输耕牛现场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ღ◈,新增设一个大型牛羊鸡屠宰场ღ◈。为帮助农户减少损失ღ◈,威宁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制定《威宁县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ღ◈,对大型牲畜因病死亡的给予补助ღ◈。
(三)全方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ღ◈。检察机关利用消费者权益日等时间节点ღ◈,持续开展法治宣传ღ◈,线上线下同步发力ღ◈,有效维护食品安全ღ◈。食品从业者要杜绝侥幸心理ღ◈,依法合规经营ღ◈,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生产ღ◈、运输ღ◈、销售ღ◈。消费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ღ◈,购买肉类食品要到正规商店或农贸市场ღ◈,主动查验检验检疫合格标志ღ◈,坚决抵制购入无合法来源ღ◈、无合格标识ღ◈、价格异常偏低的肉制品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ღ◈。
2022年2月至7月ღ◈,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ღ◈,由汤某某提供资金ღ◈,袁某某具体负责ღ◈,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ღ◈。在袁某某的组织下ღ◈,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ღ◈、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ღ◈,伐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ღ◈,被告人王某某ღ◈、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ღ◈,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ღ◈。被告人郭某某ღ◈、李某为王某某ღ◈、董某提供场地ღ◈、机器设备ღ◈、技术支持ღ◈,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ღ◈,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ღ◈。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ღ◈,负责产品包装ღ◈,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ღ◈,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ღ◈,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ღ◈,其余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ღ◈。经查ღ◈,袁某某生产ღ◈、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ღ◈,廖某生产ღ◈、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ღ◈,王某某ღ◈、郭某某等4人生产ღ◈、销售金额15万余元ღ◈,王某等5人生产ღ◈、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ღ◈。
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ღ◈,送检黑莓压片糖果中检出与伐地那非母核结构相同的化学物质ღ◈。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ღ◈,涉案产品中检出的化学物质确认为伐地那非衍生物ღ◈,该物质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ღ◈、新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ღ◈,那非ღ◈、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与“有毒ღ◈、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伐地那非ღ◈、红地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ღ◈,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ღ◈。食用添加有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ღ◈,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ღ◈。
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卧龙区院)以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罪相继对被告人袁某某ღ◈、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ღ◈。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ღ◈,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以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罪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ღ◈,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ღ◈。上述判决均已生效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
立案监督ღ◈。2023年2月ღ◈,南阳市卧龙区居民李某服用购买的黑莓压片糖果后心慌呕吐ღ◈,携带产品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报案ღ◈,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进行快检ღ◈,结果呈那非类阳性ღ◈,但进一步检测却未检出那非类物质ღ◈,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ღ◈。卧龙区院食药环办案团队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情况后ღ◈,结合对功效类食品ღ◈、检测技术局限性及食品领域犯罪手段更新的认知ღ◈,判断涉案产品可能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ღ◈。针对该新型衍生物在国内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ღ◈、缺乏检验方法与检测标准等核心问题ღ◈,卧龙区院牵头组织公安ღ◈、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高校学者ღ◈,开展专家评估与检测方法论证ღ◈。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ღ◈、柱层析法ღ◈,从压片糖果中精准分离并提取出可疑添加物ღ◈,用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测测试分析其成分构成及分子式结构ღ◈,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检测分析报告ღ◈,认为该添加物系人为改变伐地那非分子结构形成的新型衍生物ღ◈,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ღ◈。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或长期服用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ღ◈。该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2023年6月25日ღ◈,卧龙区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ღ◈,对案件侦破及推动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ღ◈。
批捕起诉ღ◈。被告人袁某某ღ◈、王某某ღ◈、廖某到案后ღ◈,以主观不明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毒性检测ღ◈。ღ◈、有害属性为由ღ◈,拒不认罪ღ◈。对此ღ◈,卧龙区院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取三人近4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ღ◈,全面固定其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ღ◈、故意选用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作为壮阳原料以规避国家监管的客观证据ღ◈,清晰揭示出三人对非法添加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明确认知ღ◈,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提供了证据支撑ღ◈。与此同时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卧龙区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ღ◈,针对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及生产加工帮助者等相关人员ღ◈,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ღ◈。其中ღ◈,对于经追捕到案的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王某等5人ღ◈,卧龙区院指导公安机关多维度搜集证据ღ◈,不仅调取了该团伙人员亲属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ღ◈、高速行驶轨迹ღ◈、宾馆入住记录ღ◈,还全面核查了快递寄送记录ღ◈、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信息ღ◈,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ღ◈,彻底推翻了王某团伙的无罪辩解ღ◈,促使其认罪认罚ღ◈。经追诉到案的董某等3人ღ◈,在确凿证据面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ღ◈。至此ღ◈,该案实现了从原料供应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ღ◈,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ღ◈。
指控与证明犯罪ღ◈。庭审过程中ღ◈,辩护人提出ღ◈,被告人行为时该衍生物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ღ◈,且《意见》尚未出台ღ◈,涉案添加物不能据此认定为“有毒ღ◈、有害的非食品原料”ღ◈。针对这一辩护观点ღ◈,公诉人通过充分有力的阐述ღ◈,明确认定依据ღ◈:其一ღ◈,经核查ღ◈,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母核为伐地那非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ღ◈;其二ღ◈,《意见》是对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系有毒ღ◈、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认定及方法说明ღ◈,涉案非法添加物与伐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ღ◈,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ღ◈;其三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ღ◈,结合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成分检测分析报告ღ◈、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ღ◈,以及被告人刻意使用抗检测原料的行为ღ◈,足以认定涉案非法添加物系有毒ღ◈、有害的非食品原料ღ◈。经审理ღ◈,卧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ღ◈、情节和量刑建议ღ◈。
协同治理ღ◈。卧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ღ◈,全国多地出现相同或类似新型衍生物因无法检出或种类属性无法认定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况ღ◈。为此ღ◈,卧龙区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题协商沟通ღ◈,同步推动将涉案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种类属性及检验检测方法层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5家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涉案物质属性及检测方法进一步验证后ღ◈,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关于〈食品中双丙酚汀的测定方法〉等3个测定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的通知》ღ◈,正式将本案中的非法添加物命名为“伐地那非杂质30”ღ◈,并公布了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方法ღ◈,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通过 “结构修饰” 逃避检测的漏洞ღ◈。针对功效类食品泛滥ღ◈、利用网络隐蔽销售等突出问题ღ◈,卧龙区院结合办案ღ◈,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ღ◈,督促其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民生”等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行动ღ◈,依法查办多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ღ◈。与此同时ღ◈,卧龙区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ღ◈,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ღ◈,有效提升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认知ღ◈。
(一)准确把握实质性危害ღ◈,着力守护食品安全ღ◈。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案件时ღ◈,始终将准确认定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性作为核心环节ღ◈,结合物质的化学特性ღ◈、毒理反应及实际食用后的健康风险评估ღ◈,对其是否具有毒性ღ◈、危害程度及潜在风险进行实质性审查ღ◈,协同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分析检验ღ◈,由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出具成分分析报告ღ◈、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ღ◈,严格区分非法添加物与合法食品添加剂的界限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ღ◈。
(二)坚持高质效履职ღ◈,积极助推社会治理ღ◈。针对涉案物质未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情况ღ◈,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ღ◈,深入剖析背后潜藏的监管空白ღ◈、标准滞后等深层次问题ღ◈。在依法监督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ღ◈,积极推动新型物质命名ღ◈,促成国家层面检测标准的制定与出台ღ◈,为查办同类案件提供统一遵循和技术方法ღ◈。坚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ღ◈、开展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ღ◈,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ღ◈,推动形成“刑事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规范”的闭环治理链条ღ◈,凝聚高效联动合力ღ◈,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ღ◈。
(三)注重全链条打击ღ◈,切实强化法律监督ღ◈。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ღ◈,检察机关不仅聚焦于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ღ◈,更要强化证据审查ღ◈,着力深挖犯罪网络的每个环节ღ◈,强化法律监督职能ღ◈。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核查等精准手段ღ◈,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ღ◈、资金支付结算明细ღ◈、网络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ღ◈,层层追溯犯罪源头与扩散路径ღ◈。对上下游涉案人员ღ◈,依法从严追捕追诉ღ◈,确保不遗漏任何犯罪节点ღ◈,真正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全链条打击ღ◈,摧毁相关犯罪网络的生存根基ღ◈。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ღ◈。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ღ◈,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ღ◈、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ღ◈,在养殖场内喂养ღ◈。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ღ◈,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ღ◈,并对外出售ღ◈。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ღ◈、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ღ◈、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ღ◈,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ღ◈。此外ღ◈,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ღ◈、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ღ◈。经检验ღ◈,张某某ღ◈、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ღ◈。
2024年9月ღ◈,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ღ◈。2024年10月ღ◈,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以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ღ◈,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ღ◈。一审宣判后ღ◈,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提前介入ღ◈。山东省ღ◈、济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实地听取汇报ღ◈,同步指导办案ღ◈。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抽调刑事ღ◈、行政ღ◈、公益诉讼部门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ღ◈。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ღ◈。围绕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ღ◈,制作《生产ღ◈、销售有毒ღ◈、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ღ◈,从物证ღ◈、书证ღ◈、电子数据ღ◈、鉴定意见ღ◈、专家证言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ღ◈,并就检材如何分类封存ღ◈、称重ღ◈、抽样ღ◈、送检等提出具体意见ღ◈,确保取证程序合法规范ღ◈。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瘦肉精”性质危害ღ◈、存在他人投喂可能等情况ღ◈,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记录ღ◈、关于“瘦肉精”危害性的专家证言ღ◈、养殖现场系封闭场所的现场勘验等证据ღ◈,夯实证据链条ღ◈。二是全链条打击犯罪ღ◈。扩大排查ღ◈,抓获其他涉案养殖户ღ◈。因村里农户多为集中养殖ღ◈,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ღ◈、增加抽检轮次ღ◈。经公安机关摸排ღ◈,抓获另外6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养殖户ღ◈。深挖线索ღ◈,查获制售源头ღ◈。为查获养殖户使用的“瘦肉精”来源ღ◈,检察机关结合银行流水ღ◈、出行记录ღ◈、证人证言等证据ღ◈,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ღ◈,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制售“瘦肉精”人员10人ღ◈。跨区域处置ღ◈,铲除犯罪土壤ღ◈。针对将“瘦肉精”掺杂稀释后又销售给外省的30余名涉案人员ღ◈,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其居住地依法处置ღ◈,有力遏制有毒ღ◈、有害食品生产源头ღ◈。
审查起诉ღ◈。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ღ◈,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ღ◈。本案养殖ღ◈、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ღ◈,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ღ◈、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ღ◈;对涉案金额较小ღ◈、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ღ◈,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ღ◈;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ღ◈、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ღ◈,确保宽严有度ღ◈、罚当其罪ღ◈。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ღ◈,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ღ◈,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ღ◈,并将涉案肉牛销毁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有效维护商河县农产品安全信誉ღ◈。三是延伸检察职能ღ◈,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综合治理ღ◈。检察机关以办理本案为切入点ღ◈,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ღ◈,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ღ◈,锁定类案监督线索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ღ◈,纠正食品安全领域应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ღ◈。推动全县开展由3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瘦肉精”全链条专项整治活动ღ◈,覆盖养殖ღ◈、检疫ღ◈、屠宰ღ◈、流通等各个环节ღ◈,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ღ◈。
(一)聚焦民生福祉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ღ◈。牛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本案及关联案件涉及“瘦肉精”肉牛近150头ღ◈,“瘦肉精”制售人员将原粉掺杂稀释后对外层层分销ღ◈,销售区域涉及河北ღ◈、黑龙江等多个省份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ღ◈。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ღ◈,准确认定犯罪事实ღ◈,同时注重深挖源头ღ◈,对上游制售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ღ◈,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ღ◈,有力震慑犯罪ღ◈。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ღ◈,确保涉农案件办理效果ღ◈。禽畜养殖产业系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ღ◈,且经营模式以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为主ღ◈。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ღ◈,突出打击重点ღ◈,依法分层处理ღ◈,对于犯罪链条中的出资者ღ◈、组织指挥者ღ◈、主要获利者等关键人员ღ◈,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ღ◈、社会危害ღ◈、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从严惩处ღ◈;对于参与时间较短ღ◈、参与程度较低ღ◈、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根据其悔罪表现从宽处理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ღ◈,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ღ◈。
(三)主动融入综合治理ღ◈,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ღ◈。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ღ◈,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ღ◈,深入挖掘食用农产品安全背后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ღ◈、建章立制ღ◈,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ღ◈。加强与农业农村ღ◈、市场监管ღ◈、公安ღ◈、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ღ◈,通过信息共享ღ◈、联席会议ღ◈、联合督办等方式推进食药领域行刑双向衔接ღ◈,形成治理合力ღ◈。通过开展庭审旁听ღ◈、公开宣告ღ◈、普法进村居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ღ◈,帮助从事养殖行业的社会群体厘清犯罪边界ღ◈、提升法治意识ღ◈,营造食品安全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ღ◈。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ღ◈,被告人陈某某ღ◈、黄某甲ღ◈、黄某乙在无生产ღ◈、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ღ◈,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贝斯特全球最奢ღ◈,ღ◈、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ღ◈,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ღ◈,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药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ღ◈、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ღ◈,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ღ◈。其中ღ◈,陈某某负责采购原料及招募工人ღ◈、结算工资等ღ◈,黄某甲负责网店整体运营等ღ◈,黄某乙负责收发快递及安排工人工作ღ◈,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4月受雇负责客服回复及安排工人工作ღ◈。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ღ◈,涉案方剂中药包中酸枣仁ღ◈、人参等11种原料所含成分与《中国药典》收录相关中药材的成分不符ღ◈,红花ღ◈、黄连等5种原料中相关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ღ◈。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ღ◈,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ღ◈、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ღ◈;涉案酸枣仁汤ღ◈、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ღ◈,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ღ◈。经审计ღ◈,涉案假药销售金额134万余元ღ◈,涉案劣药销售金额140万余元ღ◈。
2024年7月18日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ღ◈,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ღ◈、黄某甲ღ◈、黄某乙ღ◈、赵某某提起公诉ღ◈,并于同年8月20日对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2024年10月8日ღ◈,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陈某某ღ◈、黄某甲ღ◈、黄某乙ღ◈、赵某某犯生产ღ◈、销售假药罪和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ღ◈,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ღ◈;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ღ◈;有期徒刑十年ღ◈,并处罚金六十万元ღ◈;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ღ◈。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ღ◈,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ღ◈。一审宣判后ღ◈,四被告人提出上诉ღ◈。2025年3月31日ღ◈,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某ღ◈、黄某甲维持原判ღ◈,鉴于黄某乙ღ◈、赵某某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ღ◈,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十四万四千元ღ◈;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ღ◈,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ღ◈。
提前介入ღ◈。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ღ◈,就案件定性ღ◈、涉案药品属性认定等提出意见建议ღ◈,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ღ◈,打击犯罪链条ღ◈,并进一步准确查明犯罪数额ღ◈。一是严格区分涉案产品与非涉案产品ღ◈,细致梳理涉案假药ღ◈、劣药的销售情况ღ◈;二是调取相关转账记录ღ◈、客服聊天记录ღ◈、网购凭证等客观证据ღ◈;三是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ღ◈、发货信息等电子数据ღ◈,向工人ღ◈、供货商核实生产情况ღ◈、原材料购买情况等ღ◈。
审查起诉ღ◈。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ღ◈:一是破解药品属性认定难题ღ◈。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药监局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ღ◈,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ღ◈,确认案发时网店页面标有“经典中医方”“适用于失眠多梦ღ◈、头痛头胀”等字样贝斯特ღ◈,同时客服聊天记录中宣称具有“散结节”“治鼻炎”等疗效ღ◈,进而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ღ◈。二是破解伪劣药品认定难题ღ◈。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ღ◈,明确涉案方剂中均有一种或多种关键药材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ღ◈,导致药材配比关系被破坏ღ◈,不具备应有药理作用ღ◈,进而分别认定为假药ღ◈、劣药ღ◈。其中ღ◈,因不能证明涉案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ღ◈,结合销售金额ღ◈,依法适用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ღ◈。最终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ღ◈、生产ღ◈、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ღ◈。三是破解已售药品认定难题ღ◈。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ღ◈,通过抽样检验ღ◈,确定现场查获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药或劣药ღ◈;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ღ◈,证实其主要原料供应商从未变更ღ◈,造假窝点固定ღ◈;通过对比成本和售价ღ◈,结合部分消费者的证言ღ◈,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ღ◈。
(一)严惩伪劣中药犯罪ღ◈,守护群众用药安全ღ◈。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ღ◈,中医药治病养生深受百姓认可核酸检测ღ◈。ღ◈。本案被告人以伪劣药材包装成古籍古方ღ◈、古代经典名方ღ◈,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销售ღ◈,消费者服用后ღ◈,不仅无法获得调理治疗效果ღ◈,还会因中药材本身的特性增加身体负担ღ◈。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ღ◈,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ღ◈、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ღ◈,依法有力打击制售伪劣中药犯罪ღ◈,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ღ◈,同时也提醒群众购买药品时注意甄别ღ◈,不能盲目听信虚假宣传ღ◈。
(二)精细审查强化监督ღ◈,全链条打击犯罪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ღ◈,准确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的性质ღ◈,对以假充真的认定为假药ღ◈,对虽属劣药但未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为伪劣产品ღ◈,并细致查明销售金额ღ◈,夯实证据体系ღ◈,精准指控犯罪ღ◈。深挖犯罪线索ღ◈,对上游原材料提供者罗某某ღ◈、刘某某依法追诉ღ◈,确保犯罪链条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应有惩处ღ◈。
(三)坚持治罪治理并重ღ◈,护航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ღ◈。亳州作为世界中医药之都ღ◈,有着全球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ღ◈。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ღ◈,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ღ◈、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ღ◈。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ღ◈,在当地最大中药材市场建立“检察服务直通车”机制ღ◈,为药商ღ◈、药农提供法律咨询ღ◈、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法治服务ღ◈,助力中药材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ღ◈。
2017年至2023年ღ◈,被告人李某甲ღ◈、寸某某ღ◈、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ღ◈,在小区居民出租房等隐蔽地点ღ◈,将三七ღ◈、丹参ღ◈、白芷等十几种中药材打磨成粉状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药ღ◈,使用大铁盆ღ◈、粉筛ღ◈、粉刷等工具将药粉混合搅拌均匀后ღ◈,购买普通透明包装袋以及自行印刷药品标签ღ◈,以“中药冲剂”形式包装并命名为“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ღ◈。李某甲等人宣称其销售的系民间配方的“纯中药”ღ◈,对治疗颈椎病ღ◈、神经性肌肉萎缩ღ◈、胃肠道疾病等十几种疾病有特殊功效ღ◈。生产完成后ღ◈,李某甲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等人ღ◈,李某乙等人购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并以“纯中药”名义继续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丁等人ღ◈,被告人李某丁以相同手法继续销售ღ◈。李某甲等3人生产ღ◈、销售假药金额为54万余元ღ◈,李某乙等6人销售假药金额为20万余元ღ◈。
经云南省大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ღ◈,涉案药品中检出吡罗昔康成分ღ◈,吡罗昔康系消炎止痛类药物ღ◈,主要有止痛ღ◈、消炎和退热等作用ღ◈。经大理州市场监管局认定ღ◈,涉案“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ღ◈。
2024年4月3日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甲ღ◈、寸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ღ◈。2024年6月3日ღ◈,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ღ◈、寸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不等ღ◈,并处罚金十万到三万元不等ღ◈;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ღ◈、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到八个月不等ღ◈,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二千元不等ღ◈。一审宣判后ღ◈,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上诉ღ◈,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ღ◈。2024年9月23日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ღ◈,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ღ◈。
侦查阶段ღ◈。本案生产ღ◈、销售假药时间长达6年ღ◈、涉案人员众多ღ◈,案情重大复杂ღ◈。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ღ◈,大理州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ღ◈,针对案件定性ღ◈、销售金额认定等难题ღ◈,提出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和销售模式及销售数量ღ◈、进行药品成分检验ღ◈,及时固定关键证据ღ◈,并以物流信息为核心锁定下游销售人员及买家ღ◈,全面查明涉案人员身份等侦查取证意见ღ◈,为下一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ღ◈、查清销售金额及实现全链条打击奠定坚实基础ღ◈。
审查起诉阶段ღ◈。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ღ◈:一是准确界定犯罪性质ღ◈。科学论证涉案药品属性ღ◈。李某甲等人无药品生产资质ღ◈、无中医药从业经历ღ◈,生产“药品”未经注册ღ◈、审批ღ◈,添加的西药剂量不清ღ◈、质量不可控ღ◈,不符合药品安全性要求ღ◈。李某甲等人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ღ◈,却以具有治疗功能的“纯中药”名义销售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ღ◈,依法认定李某甲等3人构成生产ღ◈、销售假药罪ღ◈,李某乙等6人构成销售假药罪ღ◈。二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ღ◈。检察机关结合9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ღ◈、160余名证人证言ღ◈、订单发货单据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ღ◈,通过补充引导侦查ღ◈,对李某甲的生产ღ◈、销售金额从移送起诉时认定的40余万元最终审查认定为50余万元ღ◈,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ღ◈。三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ღ◈。检察机关结合下游销售人员的从业经历ღ◈、药品质量ღ◈、销售渠道和宣传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其主观故意ღ◈。
(一)清晰界分“民间配方”与“假药犯罪”的界限ღ◈,准确认定案件性质ღ◈。本案中ღ◈,被告人打着“民间配方”的幌子ღ◈,利用群众对传统中医药的信任ღ◈,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ღ◈,并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宣传ღ◈、销售ღ◈。被告人生产的药品不具有其所宣称的主治功效ღ◈,长期服用剂量不明的西药可能导致高血压患者血压骤降ღ◈,糖尿病患者血糖紊乱ღ◈,轻则延误治疗ღ◈,重则危及生命ღ◈。检察机关通过对中药添加西药这一关键事实进行深挖ღ◈,准确认定案件性质ღ◈,并针对网络分级销售等特点对涉案证据抽丝剥茧开展分析ღ◈,精准确定涉案数额ღ◈。
(二)上下一体履职ღ◈,同步提前介入为案件办理提质增效ღ◈。办理利用网络分级销售ღ◈、涉及下家众多ღ◈、资金流向复杂ღ◈、侦查难度大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ღ◈,两级检察机关高效协同ღ◈、联动配合ღ◈。大理州检察院发挥政策把握ღ◈、法律适用和协调优势下沉指导ღ◈,就法律适用ღ◈、证据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ღ◈。基层检察院发挥一线办案优势ღ◈,细致开展证据审查ღ◈、跟踪监督ღ◈,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ღ◈、固定微信数据ღ◈、转账记录ღ◈、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ღ◈,通过比对物流信息与转账记录ღ◈,核实涉案药品流向及销售网络ღ◈,最终形成证据锁链ღ◈。
(三)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ღ◈,筑牢药品安全防线ღ◈。检察机关坚持上下游一起打ღ◈、生产销售一并查ღ◈,实现对药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ღ◈,切实消除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ღ◈。针对部分消费者因轻信“纯中药”“民间祖传秘方”宣传ღ◈,不知其中添加西药成分而长期服用的风险ღ◈,检察机关走访被害人ღ◈,结合检验结果ღ◈、认定意见说明非法添加西药的危害ღ◈。同时ღ◈,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履职ღ◈,深入乡镇集市等假药犯罪易发多发区域ღ◈,开展专项普法行动ღ◈,通过发放宣传册ღ◈、现场答疑ღ◈、以案释法等方式ღ◈,向群众普及假药识别技巧ღ◈,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途径买药就医ღ◈。
2023年5月至6月ღ◈,被告人柯某某ღ◈、吕某某等5人ღ◈,雇佣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ღ◈,按照租赁窝点ღ◈、采购原料ღ◈、仿制包装ღ◈、生产灌装等分工ღ◈,在河南省封丘ღ◈、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ღ◈,共计1600余支ღ◈,生产金额92万余元ღ◈。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ღ◈,销售金额28万余元ღ◈。
2023年8月至11月ღ◈,柯某某ღ◈、吕某某等5人(同上)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ღ◈,另雇佣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ღ◈,按照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ღ◈,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ღ◈。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ღ◈,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ღ◈,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ღ◈、发票等ღ◈,将假药“洗白”后销售ღ◈。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ღ◈,生产金额698万余元ღ◈,售出3150支ღ◈,销售金额219万余元ღ◈。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852支ღ◈、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1998支ღ◈。经检测ღ◈,涉案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ღ◈,结论为假药ღ◈。
2024年9月27日ღ◈,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ღ◈、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ღ◈,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2024年12月23日ღ◈,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ღ◈、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ღ◈,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ღ◈,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ღ◈。一审宣判后ღ◈,柯某某ღ◈、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ღ◈,2025年3月10日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维持原判ღ◈。
立案监督ღ◈。2023年12月ღ◈,受害人夏某某亲属反映称夏某某通过微信名凯通天下(李某某)购买G公司静注人免疫球蛋白ღ◈,注射后死亡ღ◈,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3个月未立案ღ◈,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ღ◈。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ღ◈,通过咨询专家意见ღ◈、征求G公司意见等方式核实ღ◈,确认涉案药品非G公司生产ღ◈,行为人李某某虚构医药代表身份ღ◈,无销售药品资质ღ◈。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ღ◈,符合立案条件ღ◈,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ღ◈。通过侦查ღ◈,生产ღ◈、销售假冒G公司药品的柯某某等10人被抓获归案ღ◈。
审查起诉ღ◈。一是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ღ◈。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ღ◈、电子数据ღ◈、转账流水ღ◈,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ღ◈,通过研判物流信息ღ◈,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ღ◈,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ღ◈,查明其另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ღ◈,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ღ◈,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ღ◈。二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ღ◈。经检测ღ◈,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ღ◈,认定为假药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ღ◈,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ღ◈、销售假药罪ღ◈。同时ღ◈,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ღ◈,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ღ◈。检察机关以生产ღ◈、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ღ◈,走访了R公司和G公司ღ◈,告知被侵权人的权利义务ღ◈,听取意见ღ◈,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了共识ღ◈。三是核实全案证据ღ◈、准确适用法律ღ◈。对关键人员重新讯问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核实各自的地位ღ◈、作用ღ◈,绘制组织架构图ღ◈,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实ღ◈、作用主次ღ◈、危害后果等ღ◈,分层分类提出量刑建议ღ◈。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ღ◈,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ღ◈,难以鉴定因果关系ღ◈,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ღ◈,检察机关为此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ღ◈。此外ღ◈,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ღ◈,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ღ◈,对生产ღ◈、销售假药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ღ◈,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ღ◈。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ღ◈。
(一)严打套用“追溯码”假药的犯罪ღ◈,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ღ◈。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ღ◈、纯化ღ◈、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ღ◈,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ღ◈、救急药品ღ◈。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ღ◈,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ღ◈,使用精确仿制的药品“追溯码”ღ◈,将“黑作坊”药品“洗白”身份ღ◈,使其在流通环节具有表面的真实性ღ◈,这种制假并套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ღ◈,还使本应作为药品“身份证”的“追溯码”反而成为混淆视听的工具ღ◈,严重破坏了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ღ◈。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ღ◈,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场假药ღ◈,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ღ◈。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ღ◈,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ღ◈。检察机关通过多层次司法保护体系ღ◈,实现“破网打伞”的根治效果ღ◈。针对该案链条长ღ◈、跨区域的特点ღ◈,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和引导侦查ღ◈,从终端销售线索入手ღ◈,建议公安机关系统性地深挖上游生产源头ღ◈、下游销售网络ღ◈,成功追捕追诉多名漏犯ღ◈,捣毁假药生产销售网络ღ◈。司法腐败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ღ◈,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继续犯罪ღ◈,扩大危害范围ღ◈,只有打掉“保护伞”ღ◈,才能彻底斩断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通道ღ◈,真正落实“处罚到人”ღ◈。
(三)聚焦民生保障ღ◈,加大药品安全多元化治理ღ◈。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ღ◈,构建“民事补偿+公益赔偿+行业治理”办案机制ღ◈。针对涉案的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补偿事项ღ◈,检察机关经双方同意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调解ღ◈,部分被告人家属自愿补偿27万元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ღ◈;针对大量假药流入市场ღ◈,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ღ◈,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诉请各违法行为人在其参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惩罚性赔偿费用并向社会公开道歉ღ◈,形成“刑事+民事”双重震慑ღ◈;针对药品销售渠道混乱ღ◈、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社会问题ღ◈,会同行政机关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0余场次ღ◈,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安全的保护墙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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